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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关于做好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2年3月4日,江苏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做好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4号)。
检查对象:
2019年至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异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
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工作指引》规定“整体迁移”的情形;
2、企业搬迁至我省后的办公(经营)场所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实际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
3、企业2019年-2021年(实际经营期在2019年以后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4、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企业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企业搬迁至我省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如实填报:《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科技部门。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企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迁入我省后企业职工名单及参保证 明、科技人员名单、完成变更登记至今开票销售收入、2019年 -2021年研发费用辅助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备查。
地方检查。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全部开展实地检查。汇总形成 《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汇总表》(附件2)。
对不属于整体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
省级抽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 企业自查与地方检查情况,会同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适时进行抽查。【必做好充分抽查准备】
工作要求
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4月20日前形成本地区检查工作总结,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检查对象:
2019年至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异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
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工作指引》规定“整体迁移”的情形;
2、企业搬迁至我省后的办公(经营)场所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实际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
3、企业2019年-2021年(实际经营期在2019年以后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4、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企业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企业搬迁至我省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如实填报:《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科技部门。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企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迁入我省后企业职工名单及参保证 明、科技人员名单、完成变更登记至今开票销售收入、2019年 -2021年研发费用辅助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备查。
地方检查。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全部开展实地检查。汇总形成 《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汇总表》(附件2)。
对不属于整体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
省级抽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 企业自查与地方检查情况,会同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适时进行抽查。【必做好充分抽查准备】
工作要求
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4月20日前形成本地区检查工作总结,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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