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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工作要求

1.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信息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