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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被撤销了怎么办?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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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广正
  •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姑苏

详细介绍

35类商标解释

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即若提供商品本身上的使用证据,是无法被采纳为35类上的使用的。

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商标注册人为商场、超市等,其能够证明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商业合作,足以认定其为推销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以认定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使用。



为规制“囤而不用”的商标注册行为、清理闲置商标,释放有限资源、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

撤三答辩证据均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认定有效需以具体提供证据和审查员实际审核情况为准。

另外还需注意,比如35类注册了10个服务项目,若提供的只有1个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被审核通过的,那么也只会予以维持1个,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仍然会予以撤销。若10个服务项目想全部保住,就需要10个服务项目全部对应提供使用证据,这样来讲,难度是非常大的。

相较于商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这使得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难度往往更高,因此,商标权利人在规范使用商标时也应注重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

商标使用证据建议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3.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4.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应体现服务商标。

5.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6.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7.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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